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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7-10-31   【打印【关闭】

      10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017年9月28日商务部收到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抚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亚东石化(扬州)有限公司、乐天化学(嘉兴)有限公司和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乙醇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依据有关规进行了审查,决定自2017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调查自2017年10月3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10月3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总称,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农药及医药中间体、日用化工品及个人卫生用品。乙醇胺也作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剂、荧光增白剂VBL、炼油(酸性)气体处理剂、水泥助磨剂、切削液、减水剂、工业防冻液、石油添加剂、皮革软化剂、润滑油抗腐蚀剂、防积炭添加剂等,广泛应用于工业清洗、气体净化、农药及医药、日用化工、纺织印染、建筑建材、金属加工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