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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对韩国、日本和南非进口甲基异丁基酮反倾销
2017-11-21   【打印【关闭】

     商务部11月20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2017年第70号公告)。公告称,2017年3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存在倾销,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7年1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15.9%~190.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