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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连港区:不重视安全生产的,也要问责
2017-12-25   【打印【关闭】

      日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印发《安全生产工作问责暂行办法》,明确十种应予问责的情形(见右表)。这意味着,以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即使不出事,也会被问责。这项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与以往事后问责不同的是,该办法突出了事前问责。也就是说,只要出现应予问责的情形,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要启动问责程序,实施问责。这一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

      “安全生产工作要未雨绸缪,‘马后炮’再响,也只是被动应对。”高港区安委办主任、区安监局局长胡怀扣说,只有把“功课”做在前面,做到教育在前、警醒在前,才能压实安全责任。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问责方式包括五种,分别为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和通报批评。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高港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说,该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当前高港正值融入扬子江城市群建设、深化改革的关键期,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尤为重要。

      应予问责的十种情形

     (一)对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年度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在安全生产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三)辖区或行业(系统)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辖区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以上(含1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或重伤累计达到9人的;

     (五)辖区或行业(系统)内,经群众举报查实或上级检查发现,半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6起及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六)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布后1个月内未采取工作措施的;

     (七)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者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八)在工作中,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九)未按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管机构,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的;

     (十)区委、区政府认为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