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山东省安监局组织修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8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日。原《细则》同时废止。
《细则》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易程序、安全审查规定、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细则》明确,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即: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