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印发《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等人员从业要求,并对自3月10日起规定执行后6个月,未按要求进行专业人员配备的企业予以停产整顿。
根据《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负责人等应具有国民教育安全工程或化工(化学)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从业条件。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按照从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四种情况,分别配备不同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工程或化工(化学)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合格证书,或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等要求。
另外,《规定》对电解(氯碱)、氯化、硝化、合成氨等16种危险化工工艺作业岗位和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以及化工自动化控制等岗位的生产车间负责人、工段(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特别要求,除具备相关专业学历、考核合格、资格证书、从业年限等要求外,特别规定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