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我市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和污染治理,根据《海南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琼环函〔2018〕990号)和《海口市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海府办〔2018〕273号)部署,开展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和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颗粒物捕集器加装)补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申请条件
1、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部分车辆登记时间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认定为国三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
2、不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
3、不属于当年度及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4、不属于因自然原因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5、不属于2015年1月1日后由省外转入的车辆。
6、不属于享受老旧柴油车辆治理补贴的车辆。
7、车辆应当交售给省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贴标准
二、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申请条件
1、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中、大型柴油载客车辆和中、重型柴油载货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部分车辆登记时间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查询认定为国三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
2、不属于财政供养的车辆;
3、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4、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
5、车况及发动机达到指定的良好工作状态的车辆(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加载减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1.7m-1,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6、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后检测达到规定的排放要求;
7、安装尾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且与省环保部门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联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