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化工园区建设管理及入园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发展,山东省德州市出台《德州市化工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对园区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要求化工园区内不得有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企业,现有非化工企业要逐步搬迁出园。除供热、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置等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属性项目外,严禁非化工项目入驻化工园区。
拟入园项目亩投资不低于28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其中位于国家级开发区园区的,拟入园项目亩投资不低于35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危化品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属于填补国内空白产品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一事一议,可适当放宽投资额限制。
严格审核项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实力不强、股权结构不清晰、项目融资不到位、专利技术权属不明确的须慎重把关;控股方、实际经营方无化工从业经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列入行业禁入的项目严禁入园。
德州市化工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鲁厅字〔2017〕43号),根据《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168号)、《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字〔2017〕215号)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化工园区建设管理及入园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发展,结合全市化工园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指导规范省政府正式批复的化工园区日常管理及入驻化工园区的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化工项目。
二、化工园区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履行监管职能的专业人员。
三、各化工园区执行省政府批复的重点发展产业方向及市政府批复的《德州市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3年)》(德政字〔2018〕72号)相关产业发展建议;严格实施各县(市、区)批复的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园区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环评要求。
四、建立入园项目向市级报备制度,各化工园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立项后需向市化工专项行动办书面报备。
五、建立园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市级统筹项目落地布局。
六、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等手续办理,按照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相关规定和权限要求,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归口办理。
七、严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以及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入驻化工园区。
八、化工园区内不得有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企业,现有非化工企业要逐步搬迁出园。除供热、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置等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属性项目外,严禁非化工项目入驻化工园区。
九、拟入园项目亩投资不低于28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其中位于国家级开发区园区的,拟入园项目亩投资不低于35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危化品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属于填补国内空白产品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一事一议,可适当放宽投资额限制。(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纯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设计、建安、检测、评价等投资以及流动资金)
十、除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企业搬迁入园外,一般化工企业搬迁入园要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同时满足第九条规定的亩均投资和亩均税收强度要求。
十一、严格审核项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实力不强、股权结构不清晰、项目融资不到位、专利技术权属不明确的须慎重把关;控股方、实际经营方无化工从业经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列入行业禁入的项目严禁入园。
十二、入园项目要节约使用土地,在符合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前提下,建设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40%。项目危化品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有防护目标,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敏感目标,防火间距不得突破征地红线边界。
十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十四、按照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每3年将组织对化工园区的复审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十五、鼓励化工园区结合实际扩大面积,市政府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168号)确定的标准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调整公布。
十六、鼓励我市各化工园区制定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园区特色的管理办法。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和省化工园区及项目管理政策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