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运输系统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持续做好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确保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要强化领导责任,保证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不间断。涉及部门职责划转、人员转隶的单位在工作职责调整到位之前,要继续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二、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各级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要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海事行政执法业务流程(2018)》(海政法〔2018〕114号)、《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号)、《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海政法〔2013〕827号)、《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政(海政法〔2017〕691号)、《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政法〔2017〕187号)等要求,做到执法标准不变,执法程序不变,执法水平不降。
三、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各级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执法机构要按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海政法〔2017〕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水上交通安全行政许可工作,保持申请条件不变、审查标准不变,并做好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将本辖区各级交通执法机构颁发的水上交通安全证书样式及印章单位名称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在官网对外公布,便于各级水上交通执法机构查验证书真伪,更好的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服务船舶跨省流动,船员跨省就业。
四、加强水上交通执法人员培训
各级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要根据《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海政法〔2013〕809 )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25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